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

问题一:试述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就是指没有授权的代理,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效果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如果被代理人追认授权,那么代理人的行为就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果。其次如果行为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的行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那么被代理人也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事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究相应责任。后一种情况也就是所谓的“表见代理”。

问题二:简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问题三:民事诉讼法 试述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权代理有三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问题四:什么是表见代理,一是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 从本案谈表见代理的认定,代理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 相同新闻婚宴总管签单两成被告 法院:表见代理不应担责 ,内容提要:表见代理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 相同新闻论表见代理,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 相同新闻票据的表见代理,对此还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是由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构成表见代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合同有效;一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追认导致合同有效。浅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完善 ,酒店将肖某和包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和酒店的饮食服务合同中的实际消费人是肖某,包某作为肖某婚宴的总管在婚宴账单上签字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 相同新闻

问题五:无效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简单说无效代理就是没有资格或者没有资质的代理人或代理方参与的代理 还有一种就是违背法律法规进行的代理 在触犯法律后 这种代理行为是认定无效的 具体还看代理的种类或程度

问题六:无权代理合同引起纠纷如何处理 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根本无权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具有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法律之所以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可因本人的承认而有效,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代理权,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尤其应当看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以,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二)本人的承认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才能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承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权代理人作出这种表示,则必须使相对人知晓才能产生承认效果。一旦作出承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承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一旦承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即产生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本人是否作出承认,是本人所享有的权利,学者常常称其为“承认权”,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之一种。承认既然是本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那么本人有权作出承认,也有权拒绝承认。如果本人明确表示拒绝承认,则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

(三)相对人的撤销权与催告权 对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 所谓催告,是指相对人催促本人在合理的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可见,相对人有权要求本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催告的意思必须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作出。如果本人在一个月内拒不作出答复,则应视为承认。在此情况下,可认为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视为同意。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没有作出承认之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除规定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以外,还应允许其享有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48条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见撤销必须是在本人没有作出追认以前作出,且必须通知本人。

问题七: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其代理行为有效,本人指的是被代理人

问题八: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怎么区分啊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法律强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如赵某被某单位开除,某单位及时要求赵某停止一切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的活动。但是,某单位并未采取法律所允许的形式进行公告,并未向社会表明赵某已经无权代理某单位(如公告:“赵某已无权代理本单位,赵某所持有的介绍信、合同文本作废”)。这个时候,如果赵某仍以该单位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他人即相对人根据赵某所持有的该单位介绍信和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完全相信赵某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虽然对某单位而言,这时赵某实际上并不享有代理权,但却构成了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就应受到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的拘束。

问题九: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为什么有效? 表见代理对于被代理人而言是无效的,但对于相对人而言,表现的就是让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