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懂法律的各位大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怎么理解这一条中的“或者”?

二者关系平行,都可以提,当然,其实也是有对应的,民事关系主要对应法院,行政关系主要对应检察院。

同时,也是对申诉者对判决理解的考较,如果认为是援用法条不合理,一般法院。如果是认为不公正,可能涉及行政犯罪,则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