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哪些特征
宪法的基本特征如下:
一、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二、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一)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二)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三)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一)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二)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
扩展资料:
从传统的国家学来看,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警察国家时期
国家与社会并未真正区分,统治者作为国家的代表,与代表人民生活环境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如同家父长,统治者拥有至高权力,国家可以为人民等,规范以上事项之宪法即为“固有意义的宪法”。
自由法治国家时期
此一时期由于思想的启蒙、中产阶级兴起,国家与社会逐渐区分开来,此一时期的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且基于私法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而自发性形成,国家是为了使社会运作完善而产生的,因此政府对于社会的干预越小越好,透过天赋人权、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的确立,国家间接使社会运作顺利,人民权利透过间接的方式受到宪法的保障,所以又称为“形式法治国”。
社会法治国家时期
鉴于前一时期国家任务范围狭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等前提之下,经济力强大的社团或财团造成市场垄断,对于人民权利侵害过巨,因此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叠,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应有适度的混合,国家形成社会秩序同时,也要对人民权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强调人民基本权利可直接以宪法为保障根据,并且宪法应加入基本国策,以补充性原则保障人民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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