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9世纪英国思想界从人性角度对人的政治性,法律性所作的界定

2007年夏天,我来到西南一个小城谋生,寂寥的夜晚,决心重新阅读我钟爱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一方面自己学习提高,另一方面希望抛砖引玉,求得有学识的大师指导。

第一轮主要阅读书目:

(没有时间,没有条件也没有足够的学识看原著,故以看国内学者综述为主。)

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

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严存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王振东著:《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第二轮主要阅读书目: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英]韦恩?莫里森著:《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by yongyuan

序论:对象论

(一)为什么要学西方法律思想史? (作用)

1,打开西方法律文化宝库的钥匙

2,促进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

3,提高思辨能力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

1,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界定

1)西方:主要是欧洲和北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2)法律:不是具体的部门法,而是在部门法观念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法观念

3) 思想:不是制度,而是人们在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上产生的各种法律思潮和法学理论,以及法学著作

4) 史:从古希腊以来西方约3000年的历史

2,研究对象:

吕世伦:西方国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过程和规律。

谷春德: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及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似乎谷师比吕师的表述更容易使人理解,不过是否包含政治思想值得商榷)

(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科性质

1,专门研究西方法律观念发展变化过程的法史学分支学科

2,揭示西方法律观念的形成、演变过程及其规律性,是理论法学不可缺少的部分

3,并不是研究所有的法律思想,只在西方理论法学史的理论范围内去涩,兼具理论法学和法史学的属性,有综合性边缘性的性质。 (吕师的表述似乎把理论法学与法史学并列,而非一般教科书把法史学也归入理论法学。逻辑是: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实证的法的理论),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思想史尤其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史学包括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所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有两者兼有的性质,但吕师后面觉得西方法律思想史属于法史学只是名义,而实际上更属于理论法学范畴。)

(四)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

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取舍利弊

1,阶级分析:

列宁:思想史就是思想更替史,因此,也就是思想的斗争史。

2,历史分析: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

(五)西方法律思想史与邻近学科

A,VS西方法哲学

1, 什么是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种理论化、系统化学问。

2, 关于法哲学的争论:

1) 法哲学独立论(即法哲学不是法理学,是哲学的分支)

1))欧陆国家,法律理论的著作一般称为法律哲学。

2))19世纪以前, 法律理论基本上是哲学、宗教、伦理学和政治学家的副产品(弗里特曼) ,法律哲学主要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主要探讨的也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如政治、道德等的关系(即帕特森法律的外在方面的理论),而不是研究法律本身的内容和形式。 这也就是黑格尔可以说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分的原因。

3))现在的欧陆思想界仍然有哲理法学派倾向的人物认为法哲学是哲学的分科(虽然这时的法律哲学已经不同于黑格尔意义上的法哲学,其研究内容就是法学家通常所讲的一般法律理论,即法律的意义、目的、起源、效力等),并对法哲学和法律科学进行区分

eg,意.德尔韦基奥: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对法律的普遍意义的研究构成法律哲学的对象,而对法律特殊性的研究则成了法律科学的对象。

2) 法哲学即法理学论(法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科)

1))19世纪后,法学称为独立学科,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哲学逐渐变成法学家的法哲学,法哲学也称为法学的分科。

2)) 英语国家,法理学与法哲学通用

3, 西方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哲学是交叉和渗透的关系:

1) 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窥视西方法哲学的演化轨迹和脉络

2) 西方法哲学中也包含了许多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内容 (吕师的归纳很精彩)

B,VS 法理学

1, 我国的法理学同西方与法哲学有同义性的法理学仍有不同,主要是法的实证理论。

2, 两者的互相指导关系:法理学要从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提取依据和材料;西方法律思想史通过法理学对历史上的材料进行科学取舍评估

3,两者形式和方法论上的不同:法理学以横的理论阐明法学基本问题,西方法律思想史以纵的历史为线索阐明

C,VS外国法制史

1,思想史VS制度史

2,理论法学范畴VS历史法学范畴

3,西方比外国的范围要小

D,VS西方法学史

法学史研究法学的历史发展线索和演变规律,虽然包含或渗透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但研究侧重不同

E,VS西方法律文化史

1, 法律文化: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在精神上引导和制约它们发展的观念、精神和价值体系。(张中秋)

2, 层次

外层:器物层次:法律机构和设施

中层:制度层次: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体系

内层:心理和价值观念层次: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制观念和理论学说

3,西方法律文化史的外延大于并包含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外延,后者是前者的内层

精华和核心

F,VS西方哲学史

1, 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哲学指导法学,哲学史的研究对象比法律思想史更宽泛

2, 西方法律思想家很多都是哲学家,政治法律思想都包含在哲学思想中

G,VS西方政治思想史

1, 西方法律思想史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基础上建立

2, 研究对象与范围各有侧重

H,VS西方伦理思想史

1, 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自然法观念同西方伦理思想史联系

2, 但法律毕竟不同于道德,不能泛道德主义,自然法不能代替所有法学思想和流派

I, VS西方社会、经济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归根到底受制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