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
法律主观:
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还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无权代理的行为;无权处分的行为。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