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儒家思想对我们的法制还有无意义
儒家思想作为封建正统思想,几千年来深刻影响着中华民族的风俗、文化和国人的思维模式.法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进而在法制上表现了儒家的思维模式.法家思想与儒家思想相对立而产生,并始终伴随着中国第一个封建集权国家--秦的建立、兴盛和灭亡,秦的全部政治实践、法制实践都以法家思想为导向.随着朝代的更替,法制的衍进,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逐渐由对立走向了融合,***同指导中华法制.本文拟从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特点出发,进行比较,旨在探索两种思想的切合点及它们与中华封建法制的切合点,进而联系现代法制建设,为现代法制建设提供参考.
儒家思想和现代法治尽管属于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理论,但它在中国这样的东方国家仍然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经过适当的疏理、转化,能够成为支持中国法治的精神力量,至少是精神力量之一.
儒家法律思想的局限,1、礼、法、仁的矛盾:礼和仁是儒家学说中的两个基本范畴。礼是社会规范,仁是众德之总。它们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两块基石,与法既相并存,同时又有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具体而言,礼是差别性规则,而法是同一性规则。二者本来格格不入,但在传统社会中却和谐地并列着。《中庸》中说:“亲亲之杀,尊尊之等,礼所生也。盖儒家之论差等,一曰亲疏之别,一日贵贱之差,凡名物制度咸因此而生差别,是儒家以礼为法也。”孔子认为“仁者,爱人”,仁是讲人的全体的,所有异于禽兽者不分阶级、种族、贵贱、君子、小人,都是“人”。中国文化是把人作为目的而非手段,人格自然平等,但是礼与仁的结合,败坏了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使平等几乎殆尽,也使法的普遍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从谈起。2.人情的泛滥: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礼治、德治,使法律充满了人情味,却失去了应有的威信。自孔子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说以来,儒家法律思想就蕴藏着私情与国法的冲突。人情就像腐蚀剂,大大败坏了法。在人情的掩护下,官官相护,任人唯亲,将家族利益置于公***利益之上,有法不依,成为情有可原之举,法律在“人情网”中被扭曲了。3.群体取向的负效应:儒家法律思想将和谐作为最高价值目标。一方面,强调维护群体的秩序与和谐,和谐被视为不易真理。但是,一味求和往往促成表面和谐,一旦积压的怨怒爆发,后果更无法收拾。另一方面,以群体的秩序为重,往往使弱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因为群体秩序常常掌握在强者手中,强者容易假群体和谐之名压制与其发生争执的弱者,并无所谓客观的公***权力介入,法律威信难以确立,这也是民众厌讼的根源之一。4.自由裁量的滥用:中国古代受《春秋》断狱影响,司法、行政合一,司法判决常取决于儒家法律思想。传统法律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思想,儒家伦理作为最高原则,与法律无异,“尊德礼而卑刑罚”,这种审判上的自由裁定主义伸缩性极大。
儒家法律思想的合理内核,1.宽民惠民的重民思想:儒家主张“为政以德”的德治,“德”指的是“德政”或“仁政”,含有宽惠爱民之意,强调了“顺民”、“利民”的要求,是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儒家之所以具有重民思想,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儒家比较重视民心的向背,把民心的向背看成是“得天下”或“失天下”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在于已认识到民众是统治者的财用之源,“无野人,莫养君子”。基于这样的认识,孟子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贵君轻说;荀子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民为本”,儒家法律思想这一精髓在今天仍有积极意义。所谓依法治国,就是要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立法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对于稳定民心,兴邦治国,具有不可忽视的巨大作用。2.注重教化的教育预防思想:儒家把对民进行道德教育称为“教化”,通过教育,化外在的“他律”为内在之“自律”,是儒家德治内容的重要方面。孔子一生都十分重视道德教化,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当然,儒家道德教化的主要内容不外是封建的礼教或德教,这些内容只要我们根据当前我国社会道德的实践,赋予新的意义,加强对人民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于提高我国人民的道德水准,稳定社会秩序,仍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礼法互补,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思想:儒家虽然重视德治和道德教化的作用,但从不否定法与刑的必要性。如孔子在强调“导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同时,仍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并提倡君子既要“怀德”,又要“怀刑”。怀是注重之意,可见他视德与刑为政治的两手,二者都要注重。儒家礼法互补、综合为治的主张,实际上揭示了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为补充,从而有效地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礼法互补、综合为治,儒家法律思想中的这一合理因素,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仍有十分重要的启示,要实现依法治国,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加强新时期的道德建设,使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同步进行,协调发展。4.“身正令行”,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的思想:儒家主张“为政在人”的人治,他们已认识到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法制的贯彻离不开人。如荀子说:“法不能独立”,是说法律是要由人制定出来的。孟轲进一步说:“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是要靠人来贯彻实施的,否则,“虽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属无效”。儒家要求为政者不仅要品德高尚,同时还要具有治国驭民之才,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儒家人治思想中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这一合理因素,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具有启迪的意义,当然,所谓素养高,即指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还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更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
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的影响,1.传统的历史性决定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传承性:一个国家的传统作为活生生的思想存在的现实土壤,是不可能被轻易割裂的。法国哲学家丹纳曾说过:“你们不妨把一些大的民族,从它们的出生到现在逐一考察……在最初祖先身上显露的心情与本质,在最后的子孙身上照样出现,这便是原始的花岗岩,寿命与民族一样长久,那是一个底层,让以后的时代把以后的岩层铺上去。”也就是说,传统“不仅仅是一个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过去,同时还是个历史地存在的现在。因此,我们不但可以在以往的历史中追寻传统,而且可以在当下生活的折射里发现传统”。传统它扎根于社会生活中,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儒家法律思想历经2000多年的发展,在中国形成了深厚的历史积淀。今天,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仍能感受到儒家法律思想的气息,感受到儒家法律思想内在的秩序规范仍在某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儒家法律思想的合理内核铸就了其现代法制价值: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反映封建统治阶级的要求,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与现代社会的要求相冲突。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比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于社会的统一与稳定以及环境保护立法与自然资源立法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而且,对于儒家法律思想的内在精神气质和品格——“仁”,其蕴含着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反映了对人的重视和关注。一位美国学者就曾这样评价:“中华帝国的法律比起同时代的西方法律来,更人道,更理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应该重视这一思想理念,这样才更人性化,更体现对人的关怀。
我们知道西方法律自身也存在其不足,而我们传统的儒家法律思想也并非一无是处。儒家法律思想经过200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深厚的历史积淀,富有丰厚的历史底蕴,并且传承下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因此,在中国进行法制建设,对于儒家法律思想,我们必须纠正以前“一棒子打死”的历史虚无主义错误观点,重新审视,辩证地来看待这一问题。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发展的要求。正因为此,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们当前的法制建设是很有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