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是否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

阳光不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行为是指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的行为;人格利益包括公民的肖像、名誉、荣誉、尊严、姓名等;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所以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