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受理案件的类型
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 “盗”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 “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二)民事方面 1 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 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 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