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签字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离婚调解书可以拒绝签字,不签收调解书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第95条: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2号) 

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后反悔,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的,离婚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出具离婚判决书。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形,即:离婚调解协议上约定“离婚调解协议自双方签订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离婚调解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