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分别行使了什么职权

国家机构行使的职权涉及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权。

国家机构行使的职权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类。按照功能性质而言,主要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权。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权,包括颁布命令、决定、命令等行政法规,以及对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实施管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即审判和检察活动。具体来说,在立法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宪法和法律,也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等立法权。在行政方面,国务院则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颁布各种行政法规和规章,同时还具有对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责,确保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在司法方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起诉。

国家机构除了上述三种职权外,还有哪些职权?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权,国家机构还涉及其他职权。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负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对国家安全进行管理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还行使公益诉讼、宣告死亡、撤销收回死刑、监管侦查、记录无罪推定等职权。

国家机构行使的职权广泛,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权。这些机构的职权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为保持国家的稳定和法制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