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把日记账泄露出去了,需要负责吗?
正常工种的出纳泄露日记账本内容不需要负责,如果公司日记账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出纳将日记账对外泄露是违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司法机关、纪检机关、税务机关依法调取除外),就需要负责。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
出纳包括会计部门的出纳工作人员,也包括业务部门的各类收款员(收银员)。收款员(收银员),从其工作内容、方法、要求,以及他们本身应具备的素质等方面看,与会计部门的专职出纳人员有很多相同之处。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办理货币资金和各种票据的收入,保证经手的货币资金和票据的安全与完整;他们也要填制和审核许多原始凭证;他们同样是直接与货币打交道,除了要有过硬的出纳业务知识以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财经法纪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
作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违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予以处分,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该泄露秘密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帐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帐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建立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在我国尚属空白。但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丧失原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违背了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有必要在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检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规范》专门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作出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5、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