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在网络空间的适用
一、引言
目前中国正在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在2019年向联合国OEWG进程提交的立场文件中,中国对网络空间的军事化表示担忧。中国指出,现有国际法中,哪些能适用于网络空间以及如何适用,还存在诸多实际问题,各方应实事求是地充分研讨。这其中就包括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看似只是网络空间适用国际法的一个微观方面,实则在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建章立制”的进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攸关网络空间的和平与安全。为避免网络空间军事化的升级,确保网络空间的和平属性,本文将深入探讨网络空间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法律路径,以服务于中国参与网络空间国际造法进程的实际需要。
二、“实证主义路径”下的商谈进程
在“网络战”讨论之初,争论的焦点在于网络攻击是否构成国际法上的“使用武力”(use of force)。为确保网络攻击受到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法律规制,国际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进行了不同的解释,形成了“工具说”、“目标说”和“效果说”。
“效果说”日渐主流化。这一点在北约网络合作防御卓越中心特邀国际专家组所编撰的两部《塔林手册》中得到了印证。《网络战国际法塔林手册》第11条和《网络行动国际法塔林手册2.0版》第69条以同样的措辞规定:“如果网络行动的规模和效果相当于使用武力的非网络行动,则构成使用武力。”
自2019年以来,各国陆续发布了有关国际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立场文件或声明。和学术讨论不同,由于国家立场文件代表了国家意志,构成国家实践和法律信念的证明材料,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因而更值得关注。各国在立场文件中以相似的措辞明确主张:网络行动在规模和效果方面与传统军事行动相当的话,亦应属于《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所禁止的范畴。决定是否适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是行动效果,而非造成效果的方式。
三、效果标准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法律困境
效果标准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如何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商谈进程中看似成为主流,且不排除有转化为国际习惯法规则的可能,但其本身存在不容忽视的法律缺陷。网络空间适用效果标准其实存在诸多方面的法律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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