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的韦伯启示

上面关于韦伯观点的叙述当然是大大简略了,因此失去了其原著的丰富性和历史性,甚至可能有一种历史循环论的味道。但是,这并不是韦伯的问题,而更可能是任何概述都难免带来的问题。如果在此我们不追究细节,而是将韦伯的分析作为一种思路来考察法治和人治的变迁和发展,我们就可以看到,法治和人治都具有其特定的合理性,而且这种合理性都是历史和社会构成的,并不具有永恒的普遍的合理性。相对说来,法治具有更多的普遍的合理性,但是,这种优点不是法治本身具有的,而是由于社会生活的特点促成的。我们可以看到,人治的问题并不在于任何统治者都可能犯错误(事实上法治同样可能犯错误甚至是重大的错误[20]),而在于人治无法作为一个长期治国的手段,无法保证制度、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在于领导人是否真的或总是具有那么多的智慧和贤德,尤其在现代的高度分工的社会中。尽管如此,我们必须看到,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特别在社会需要变革的历史时期,人治不仅是必要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从这个历史发展的角度来重新理解中国历史,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历代王朝的创立者或中兴者无论他如何强调法律都是事实上的“人治”者,而随着君主的更替,后代许多君主不论多么想励精图治、奋发有为、变法维新,都会受到各种所谓的“天道”或“祖宗之法”即制度的约束,不能随意妄为,最极端的甚至会被重臣或宦官废立。如果我们不是将“法治”作为一个为今日西方发达国家所专有褒义词,而是依据法治的中性界定,我认为,在中国古代是有事实上的“法治”的,即使没有用“法治”这个词。但是,无论是人治还是法治,这都不仅仅是某个君主个人的意志使然。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考察近代中国的历史,我们也许会对中国近代以来历史有一种新的理解。例如,为什么上个世纪末起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从“变法”开始,而不是从法治开始?为什么一代代杰出领导人要进行各种形式的革命和改革,而不是试图保留当时已经形成的某些制度和规则开始。我们也许会理解本文的题记引证了流行的赞美小平同志那首《春天的故事》。进而,我们也许会更深刻地理解中国***产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个基本方针确立下来的重大意义,以及与此相伴随的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改革。请注意,本文仅仅是主张认真对待人治,却并不是要为人治张目(尽管这种误解在中国当下的二元对立话语中有可能发生),我并不赞美或主张人治。无论是作为一个当代的中国公民,还是作为一个法学家,我都希望法治,并认为法治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但我力求提醒自己的是,不要将个人的希望替代学理的分析,将个人的欲念或职业的欲念――法治――神圣化。作为一个研究社会的学者,我们必须保持一种冷静的心态,力求周全地思考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把它当作一个真正的学理问题,分析法治和人治为什么会长期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以及它发生存在的历史条件。也许,这种思考会对那种不问条件的强调法治的论点表现了某种程度的“不敬”;[21]甚或,我在此的分析和理解本身就是一个错误,违背了“历史的潮流”。但是,如果法治是一个民族的事业,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而不是某个或某些法学家的创造,那么它就不会简单地因为我个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这种或那种表态而加速或减缓。事实上,我曾大胆地预测“中国现代法治形成的一些基本条件也许已经具备”。[22]但是,我并不是从传统的思辨法理学角度论证的,我并不认为当我们一致决心“依法治国”时,法治就足以(尽管这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形成了。我坚持的仍然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进路,即从经济基础、社会结构转型的角度论证了作为上层建筑之一部的法治形成的现实可能性。我认为,经过中国人民的百年艰难奋斗,中国社会在经济、政治和文化这三个最重要方面的转型就总体而言已经基本完成,因此,法治在20世纪末的中国成为一个追求目标决不是偶然的,更不是虚妄的。但是,如果可以从韦伯的分析获得某些启发的话,那么我们也就可以看到,在当代中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这也并不是或主要不是一个主观目标选择的问题,而几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生活发展的趋势,这是由于中国近代的剧烈变革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个与中国近代以来特别是当代的社会改革不可分离的、并且始终依赖后者的历史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