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温度50度以上法律规定
没有明确规定。
劳动法没有这个规定,但对工作环境,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讲得比较模糊,如在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里讲到。
在2007年7月20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总工会发出《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对今年在通知发出前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
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通知》还明确,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综上所述,您车间温度达到36度,确实是很高温了,公司必须要发放高温津贴,这很明确的,并要求公司采取降温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如安装空调等。这公司必须要做到。否则叫公司主管亲自来车间工作,请他来试试看,他吃得消吗?
至于是否必须停工,规定上没有这么明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