糕点厂卫生规范GB8957—1988的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
4.1 选址
糕点厂必须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沙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卫生的物质的地区。30m内不得有粪坑、垃圾站(场)、污水池、露天坑式厕所等。1500m内不得有大粪场。
4.2 厂区与道路
4.2.1 工厂生产、生活区要分开,生产区建筑布局要合理。
4.2.2 厂区应绿化。厂区主要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石块铺砌,防止尘土飞扬。路面平坦,无积水,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4.3 厂区的卫生设施
4.3.1 应在远离糕点加工车间处设置垃圾及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垃圾及废弃物须当天清理出厂。该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结构严密,能防止害虫侵入,避免废弃物污染食品、生产用水、设备和道路。
4.3.2 锅炉(包括茶炉)应设在厂区常年主风向的下风侧,并有消烟、除尘措施,烟尘排放必须符合GB 3841《锅炉烟尘排放标准》的规定。
4.3.3 生产中产生噪音、震动大的机器设备均应装置消声、防震设施。
4.3.4 厂区厕所应有冲水、洗手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墙裙应砌浅色瓷砖或相当的建材。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消毒,并经常保持清洁。厕所应远离生产车间25m以上。
4.4 厂房与设施
4.4.1 厂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须设有与产品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原、辅料处理、生产加工、成品包装等生产车间及原料库、成品库。须冷加工的产品应设专用加工车间。
4.4.2 必须设有与生产人员相适应的通风良好、灯光明亮、清洁卫生,并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厕所、工间休息室和淋浴室。这些场所应布局合理,厕所门、窗不得直接开向生产车间。
4.4.3 车间墙壁、地面应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材料建造。墙壁高3m以上,下有1.5m的墙裙(白瓷砖或相当材料),地面稍向下水口处倾斜,利于清洗、冲刷。下水口应有翻碗或鼻盖。墙角、地角和顶角呈弧形。内窗台向下斜45°。
4.4.4 生产车间应有充足光线,门窗必须有防蝇、防虫及防鼠措施,做到车间无蝇、无虫、无鼠。
4.4.5 车间出入口处应配备与生产人数相适应的不用手开关的冷、热水洗手和消毒设施、并备有干手设施。
4.4.6 各车间应单设工具、零部件专用洗刷室;并有冷、热水设施。
4.4.7 车间内水、汽管道须避开操作场地的上方。灯具应有防护罩,以免破碎后混入食品中。
4.4.8 生产车间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清洗、消毒,离墙25~30cm,设备传动部分应有防护罩。
4.4.9 生产用操作台(案子)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等,应用硬质木料或对人身体无毒害的其他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及裂痕。
4.5 西点冷作间
4.5.1 应为封闭式,室内装有空调器和紫外线灭菌灯,并设有冷藏柜。
4.5.2 更衣室除符合本规范4.4.2的规定外,还需要具备两次更衣设施。操作间与更衣室之间应有缓冲间。进门处应有冷、热水洗手消毒设施。一次更衣与二次更衣之间的门应有风幕。二次更衣室内应有紫外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