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体系的知识结构体系

1. 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立法权的城市)法规体系;地方法规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

2. 技术法规——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专业性标准和规范,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的规划组成。

1. 城镇体系规划——全国、省(自治区)、跨行政区域、市域、县域五个类型。

2. 城市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

3. 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 1. 我国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由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

2.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负责。

3.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件指出: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直辖区设置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