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法案名词解释
《福斯特法案》的名词解释:是19世纪下半期英国颁布的法案。其宗旨是在完善已有的宗教和慈善团体兴办初等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
《福斯特法案》的背景:19世纪下半叶,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完成,普及义务教育的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且当时教育由私人或教会控制,国家没有对教育的管控权,希望在完善已有的宗教和慈善团体兴办初等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
《福斯特法案》的主要内容:国家对教育有补助权和监督权;地方设立学校委员会管理地方教育;对5—12岁的儿童实施强迫教育(此时并不免费);在没有学校的地方,仍然允许私人在一年内设立学校;学校中世俗科目与宗教科目相分离。
意义:《福斯特法案》的颁布,推动了英国初等教育的发展,标志着英国初等国民教育制度的正式形成,到了1900年,英国基本普及了初等教育。
工业革命后英国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1833年,英国政府决定通过拨款补助宗教团体兴办初等教育以后,使得初等教育有了一定的展,但是初等教育还受宗教的影响,尚未建立起国民的初等教育制度。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改革法以后,近百万的工人获得了选举权,普及教育成为政治上的迫切需要。
同时英国的统治阶级也认识到,初等教育不能完全由教会控制,初等教育应当完全是非宗教性的。另外,英国工人阶级力量的壮大,对自身意识的觉醒以及对民主的迫切追求,使得给工人阶级一定的文化知识教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1870年,英国教育署长福斯特提出了“初等教育法”,获得了议会的通过。因此,该法也称为“福斯特法案”。法案旨在完善现有的宗教和慈善团体兴办初等教育的基础上,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1870年初等教育法的制定,奠定了英国教育制度的基础。
法令规定:在教会学校设置不足的地区,应设置由纳税人选举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兴办的学校,并由地方税收举办公立初等学校。各教派设立的学校地位得以保持,但不能从地方税中得到补助。公立学校可以进行不属于任何宗教团体的宗教教学,也允许教师不参与学校的宗教教学。学生家长可要求其子女不参加学校的宗教仪式或宗教教学。
规定对5-12岁的儿童实施强迫教育,1870年的初等教育法,是英国一次创立国民初等义务教育制度的尝试。虽然它没有消除宗教在教育上的地位,而形成了英国历史上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并存的制度,但英国的教育制度从此得到了较快的发展。1880年,英国实行了5-10岁的义务教育,到1891年,英国完全实行了免费的初等教育。
这一时期,英国的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前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不断进行充实和提高,也得到了较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