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和特别法谁优先

特殊法效力优先。

通常来讲,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但在刑事法律的适用中,需要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区分通常采用三个标准:

1、以法律适用的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一切地域的法律为普通法,适用于特定地域的为特别法;

2、以法律适用的主体为标准。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的规定为普通法,适用于特殊主体的为特别法;

3、以法律规定的事项为标准。关于一般事项的法律为普通法,关于特别事项的法律为特别法。

法的适用规则如下: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综上所述,对于同一位阶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在对同一问题都有规定的情形下,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