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重点:非处方药流通规定

  (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

  一 药店零售

 1.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资格、条件:

 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2.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摆放要求: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3.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的销售方式:

 A.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B.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二普通商业企业零售

 1.禁止性的规定: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2.乙类非处方药的摆放、采购:

 A.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时,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摆放药品。

 B.普通商业连锁超市销售的乙类非处方药必须由连锁总部统一从合法的供应渠道和供应商采购、配送,分店不得独自采购。

 3.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人员资格:普通商业企业的乙类非处方药销售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当地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当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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