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检察院了还要走什么程序

案件到检察院后的流程是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最后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其具检察职能概括而言有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权刑事检察职责,就是对刑事案件的检察权,也是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所在具体包括侦查权批准或决。

检察院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包括:

1、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2、按照案件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3、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应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

4、下级人民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复议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5、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予立案的,经科、处长或检察长批准后,应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将不立案的原因和理由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应当通知控告、检举单位或控告、检举人。

6、受案后,对于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应迅速组织力量勘验,以发现和收取犯罪痕迹和证据。

综上所述: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