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打闹受伤责任怎么划分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并结合你所述的情况,小学生属于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你孩子的行为导致其他同学受到人身伤害的后果,你作为监护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他的同学也有过错,其监护人也要分担一定的责任。
如果学校存在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学校也要分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