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的法律含义

所谓伪造,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照真实账薄、真实凭证的式样,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充真、鱼目混珠的行为;所谓的变造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真实账薄、真实凭证上通过挖补、拼接、涂改等方式,制作虚假账薄、虚假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所谓隐匿,是指把真账薄,真凭证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不能查实计税依据或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所谓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的账薄、凭证保存期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销毁账薄、自行销毁凭证的行为;所谓多列支出,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弄虚作假行为;所谓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所谓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时,扣缴义务人在扣缴时,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的违法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必须具有主观上编造计税依据的故意。如果是由于不了解情况,不熟悉税法规定或者是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不计应税数量、销售总额、利润等,则不符合本条的规定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行为,也不应受到本条规定的处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本法规定并不要求其必须具有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或不缴、少缴已扣或已收税款这一构成要伯。只要行为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进行处罚,处罚实行的是申诫的罚款相结合的方式。首先,是由税务机关限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其次,是由税务机关对此类行为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此种罚款的最高限额达到5万元,足见立法者对此类弄虚作假的纳税行为进行打击的信心与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