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镇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

渝府发〔2008〕112号

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中***重庆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精神,从根本上改变我市农村客运发展滞后的状况,建立完善农村客运网络,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的出行需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城乡客运服务统筹发展,现就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客运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交通建设投入加大,我市农村交通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农村客运市场得到一定发展,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正在逐步缓解。但是,由于我市农村客运基础条件差、运行成本高、经营效益差,导致经营者投资农村客运的积极性不高,农村客运市场发展受到较大制约,有路不通车、通车常中断、运营不正常、农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与我市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和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交通出行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加快发展农村客运,让广大农村群众享受安全、经济、便捷的农村客运,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民生改善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不仅对解决农村群众出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还有利于畅通城乡物流、资金和信息,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和乡风文明,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改善农村群众出行条件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农村客运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

我市农村客运是指区县(自治县)境内或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运营线路属于城区至乡镇、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公路或水路客运。以上乡镇不含城关镇及街道。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为出发点,以实现行政村通客车为重点,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导,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逐步建立起城乡一体、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畅通有序的农村客运网络,实现城乡客运统筹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2年,全市农村公路乡镇通畅率和乡镇客运通达率达到100%,全市已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行政村公路通达率、通畅率分别提高到100%和55%,符合客车通行条件的行政村客运通达率达到100%;全市各中心乡镇基本建成五级以上(含五级)客运站,其他乡镇建有五级客运站或简易车站,通客运车辆的行政村建有候车亭或招呼站;运输装备水平明显提高,适合农村路况和适应农民出行需要的农村客运车辆普遍推广使用;加大农村水运渡口改造力度,完善三峡库区渡口客运网络,加快“渡改桥”改造步伐,继续推进并完成客渡船和短途客船的标准化改造,改善渡运条件,保障运输安全,方便群众出行。

三、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制订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市交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尽快研究确定全市农村客运规划编制的指导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状况、经济条件等情况,依照全市农村客运规划编制的指导意见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紧密结合,突出农村客运站点(含客运渡口,以下同)规划、农村客运线网规划和运力投放规划等重点。要统筹城乡客运网络和站点,引导客运车辆及船舶向农村延伸,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二)加快农村客运网络建设

农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是农村地区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农村客运发展的载体,应坚持政府性投入占主导地位。除国家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多方筹资,加大本级财政配套力度,确保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并负责对各级财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不减少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将本级和市级专项资金的节余部分打捆统筹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和使用的管理,农村客运站点要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建设,原则上应以调剂或划拨方式保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公路应满足客运车辆的通行条件,原则上路基宽度应在4.5米及以上,路面宽度应在3.5米及以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农村公路管养力度,确保管养经费正常投入,确保路况良好,并根据农村公路通达、通畅情况,及时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科学调整、改造和延伸现有客运线路,合理调整班次密度,努力提高农村客运网络覆盖面。

(三)改进农村客运经营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优化农村客运资源配置,积极稳妥推进运用市场手段配置客运资源,放开农村客运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经营。下放农村客运管理权限,对市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的农村客运线路(不含线路起讫地均在主城建成区的),经两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港航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后,由线路起始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港航管理机构审批。市交委要加大农村客运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水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布局农村客运线路,开展农村客运经营权质量信誉招投标,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冷热线搭配,以及开行赶场车船、学生车船等经营模式,提高农村客运车辆和船舶的运行效率和经营效益。对于城区周边乡镇、村庄比较集中的地区,可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公交化的要求,试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模式,增加停靠站点,滚动发车,定线循环,促进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和有效融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城市发展进程和城乡客运发展规划,妥善处理好因城区范围扩展造成的农村客运退出和改造等问题,避免因城市发展带来的客运纠纷。

(四)落实农村客运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村客运的燃油补贴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客运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市政府每年分别从市级财政税收预算和市级交通规费中安排部分资金,设立全市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市政府统一招投标购买所有农村客运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农村客运车辆的交强险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农村客渡船的乘坐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也要分别从本级财政预算和农村客运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安排资金,设立本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配合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根据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农村客运车辆和农村渡运船舶的实际运行和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全市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市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便于监管,各地应对享受补贴的农村客运线路向村民公示,若有违规行为,经查实后取消相关补贴。

农村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市物价局要会同市交委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客运运价及定价规则,使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农村群众。坚决清理取消针对农村客运的不合理收费,严禁各种摊派行为。

(五)因地制宜选择农村客运车型和船型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安全、经济、便捷的原则,根据地形条件、道路状况、线路走向、客流特点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开行客运车辆的车型及车辆座位数,并确保通客线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客车安全通行标准。对区县(自治县)城区至乡镇以及乡镇至乡镇的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可开行中型以上客车;对区县(自治县)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道路客运线路,可开行中、小型客车。农村水路客运要选择有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客渡船型,2012年前为三峡库区区县(自治县)建造80艘20客位标准钢质机动客渡船,满足当地农村群众安全出行。

(六)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机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农村客运市场综合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村客运、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各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组织交通部门加强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评,不断提高农村客运服务水平。

(七)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客运安全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农村客运安全、秩序、规费、站场和市场监管以及农村公路管理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建立和完善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的监管委托执法机制,强化农村客运市场有效管理;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搞好农村客运安全执法,坚决查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督促农村客运经营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教育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防止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者和车辆进入农村客运市场;通行客车的农村公路要在危险路段安装防护栏,并完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牌等安全防护设施,提高农村公路及渡口的安全通行水平。

(八)加强农村客运发展的领导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客运发展,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交通、公安、安监、财政、国土、规划、物价、税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市交委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制定配套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提上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农村客运持续健康发展。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