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多少年内未被
2年,但是违法行为持续发生的除外。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之内没有被发现的,行政部门是不会再给予行政处罚的。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了违反《劳动合同法》或者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规定的行为,由于劳动监察部门对于用人单位的管理是行政权力,因此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两年之内没有被行政部门,例如劳动监察部门发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不再具有行政处罚权。但是法律规定,如果是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如果用人单位持续不断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例如和劳动者强迫签订了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合同,该合同持续生效,一直在履行的,或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违法让劳动者加班,或者不给予加班补偿的,属于持续性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有连续性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两年。因此如果是一次性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或者劳动法的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时效是两年,两年以外就不会被行政处罚了。如果是持续不断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等到行为结束之后两年才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