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出租车停运,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吗?

1、案例回放,整天在路上行驶的出租车,难免会与其他车辆发生摩擦。交通事故后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近日,贵阳西峰县法院小寨坝法院受理了此类纠纷。原告黄某与原告陈某***同承包经营出租车。被告人黄某尔、黄某宜驾驶的私家车出租车司机在息峰县小寨坝镇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双方未能就事故造成的出租车停运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成协议。黄先生和陈先生于今年9月将被告人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作出裁定停工损失赔偿8367元。

2、庭审中,双方对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存在争议。原告认为该出租车为商务用车,停运期间的损失应由被告和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称,被告黄某的车辆虽已投保商业保险且在承保期内,但保险条款规定不赔偿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因此,拒绝赔偿。

3、西峰县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是事先准备好的供重复使用的标准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规定的义务,是交通事故造成的。应支持合理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第二原告停工损失6192.5元。

4、《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规定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申请书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申请人报告申请人应当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申请书、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充分说明,以在订立合同时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申请人清楚说明本条款的内容;不及时或不作出明确说明的,本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