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126条意思分解

重点法条

第12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7条:《刑诉48条》第31条,第33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以及相关法条规定的是侦查羁押期限及其延长问题。一般情形下的侦查羁押期限应根据第124条的规定确定,原则上不但超过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1个月。但如果案件具有本条规定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这样,加上第124条的3个月与本条的2个月,前后的羁押期限可达5个月,但注意这里的羁押期限是从逮捕后开始计算的,而不是从拘留后开始计算。

2. 本条规定的可以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延长2个月内四种法定情形基本都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较重即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而依本条规定延长后仍不能在法定期届满前(即上述5个月内)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3.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本条以及第124条、第127条的法定情形需要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其直接依法决定。但应注意的是,根据第125条的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当然这类案件并不仅仅限于最讷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4. 在计算上述侦查羁押期,应当注意本法第122条的规定,即对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48条》第33条对此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关于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问题,大致可以用下图表示:

2个月(一般情形) +1个月(上级检方批) +2个月(四情形,省检批决) +2个月(四情形且可判10年以上,省检批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