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民法通则的修改

民法典对民法通则的修改有:(一)增加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在特定情形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明确了胎儿在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将扩大继承人的范围,为在胎儿未出生时对其赠与的行为效力判断提供了可适用的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