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改名字

《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详细规定了公民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以及具体的操作办法。该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申请变更姓名的主体。《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则规定了公民对姓氏的选择权,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了自然人可以变更姓名。

法律分析

根据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等人格权利。从内容上看,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意味着,自然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当然也包括可以变更自己的姓名。不过自然人并不是随意地改名,如果想要变更自己的姓名的,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向有权办理姓名变更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与此相配套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了自然人变更姓名的具体办法。具言之,若未成年人想要变更自己姓名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其父母、养父母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应当由该申请人自己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不过应注意的是,自然人更改姓氏受到严格的限制。原则上,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特定情形下,还可以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者是扶养人姓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