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的生效
的生效
1.生效时刻的确认
《合同法》规定: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生效时合同成立。
2.期限的计算
依据《合同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期限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重点解析]
1.原则上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行为”这种方式作出。这两种情况一是“交易习惯”,二是“要约表明”。
2.掌握具体情况下确定生效的规定。掌握如何计算期限。
3.注意掌握要约没有确定期,要约采取对话或非对话方式时,各自是如何确定期限的。
的撤回
的撤回是指发出之后,生效之前,人阻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
[重点解析]
撤回的内容可以参照要约撤回的内容来学习。要约可以有要约撤回、要约撤销,但是却只有撤回,而没有撤销。大家思考一下这是为什么?
因为相对应要约而言,如果存在撤销,必是在生效之后之前的称为撤回嘛)生效合同成立,人若要“撤销”,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超期与延误
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期限而发出导致迟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期限发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
要约人该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期限不接受该的以外,该有效。”
[重点解析]
“超期”与“延误”是两个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我们来对这两个概念作一总结:
1.超期:是在期限届满后发出,此时原则上按无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认可的则有效。
2.延误:是在期限内发出的,只是由于外界原因超出期限后到达。此时原则上按有效处理,但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