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怎么区分

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的区分,具体如下:

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又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积极的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比如确如合同关系、确认亲子关系等。消极的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比如确认婚姻无效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给付之诉可以分为积极的给付之诉与消极的给付之诉。积极的给付之诉,请求对方作为的诉。比如要求赔礼道歉等。消极的给付之诉,请求对方停止行为的诉。比如停止侵害等;

3、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比如变更扶养人、离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