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本条例所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供水水源。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确保安全,权责统一、综合平衡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保护和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产业结构;
(三)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市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跨区(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将水质良好、水量稳定的大中型水库、重要河流等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引水方式,缩短径流引水距离,降低原水污染风险。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集中式饮用水供水工程,采用地表径流引水方式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改用封闭式管道引水方式。第九条 本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国家、四川省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止污染和破坏。
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项资金,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和对象,确定补偿标准,保护和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区域的协调发展。跨区(市)县行政区域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相关受益和保护区的区(市)县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为本市城市、镇、农村新型社区提供饮用水的河流、水库、湖泊、塘、堰等集中式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
为前款区域之外的其他地区提供饮用水的分散式地表、地下水源地,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划定适当的保护范围。
岷江紫坪铺水库是本市主要河流水源,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加强保护。第十二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可以根据实际保护需要,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根据实际保护需要,可以采用严于国家技术规范和四川省相关规定的标准划定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相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