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执意购买河豚,食用后中毒身亡,卖家凭啥还要被追责?
因为他涉嫌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
01、简述这件事。要回答这个问题还是简单说下这事,这事一***有三位被告人,分别是杨某、沈某、陶某,杨某是做水产生意的,返现沈某与陶某出售河豚,于是进了几百斤。
张某当天来到杨某水产店里,发现有河豚销售,就要购买,但是杨某不肯,杨某称这些河豚不卖给不认识的人,也不会卖给不会杀河豚鱼的人。但张某不服啊,对着杨某说:我吃河豚的时候,你还在玩泥巴呢。两人争吵起来,最后杨某无奈卖给了张某一些。
张某买回去当晚就烹饪了,但其实他不懂怎么做,最后导致自己中毒身亡,几位家人也都中毒,但抢救过来了。
02、涉嫌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有句话是专门形容河豚的美味,我没记错的话应该是“不食河豚不知鱼味,食了河豚百鱼无味。”这也是无数人想吃河豚的原因,但美味的河豚却拥有剧毒,如果没处理好,直接能让人嗝屁。
因此河豚这东西是不允许私自售卖的,而杨某、沈某、陶某违反这个规定,所以说即便没有张某中毒身亡这事,他们都是违法的,根据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他们就要吃牢饭。
03、可以考虑轻判。如果只是因为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我是觉得没啥问题,但如果是因为张某中毒这件事这三人被判,我觉得不合理。
说句不好听的这张某纯属自己找死啊,而且是那种别人拉都拉不住的,一个想自我了断的人嗝屁了怎么能怪别人呢,杨某已经做到了一个生意人的本分了,这个时候可能就有杠精要杠我,说杨某不卖就不可以吗?
杨某是一个生意人,人家是要做生意的,而当时杨某已经和张某争吵起来了,如果不卖这生意还怎么做下去。而且杨某从整件事来看他态度都非常好,愿意赔偿,出事后自己自首,因此我觉得这事即便要判也应该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