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的理解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是指,全部现行的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有机联系整体。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可从法律规范渊源和相关内容两方面进行划分。
按照法律规范体系渊源划分
招标采购法律体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常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普遍约束力,一般以法、决议、决定、条例、办法、规定等为名称,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通常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为名称。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①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②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与《招标投标法》配套的一部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指定。国务院部门规章,通常以部委令形式公布,一般以办法、规定等做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规定,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