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的内部监督方式有哪些
公安执法的内部监督方式有以下:
1.法律审核。公安法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对本级公安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与有关部门会签的文件进行法律审核,提出法律审核意见;按照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在职权范围内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应用问题的请示与答复工作,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备案制度。
2.案件审核。公安法制部门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案件审核,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审核案件主要通过审查案卷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办案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建立集体审议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办案质量,有针对性地解决案件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3.组织执法检查和专项、专案调查。
4.组织执法质量考核和评议。
5.依照法律、法规组织进行听证、复议、复核办理公安赔偿,审核、审批收容教养案件。
6.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7.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8.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第六条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三)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四)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
(五)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
(二)对起草、制订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
(四)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五)组织专项、专案调查;
(六)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
(七)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八)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