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我国政府颁布的教育管理政策主要有

法律分析:全民素质教育的提出与基本完成普及义务教育;

1985 年《中***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1999 年6 月13 日,中***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明确提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明确规定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动力的基本理论,指明了我国教育发展的路径和前景,标志着我国的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