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哪一年取缔的?

中国于1998年4月21日宣布取缔传销组织。

1998年4月21日,中国宣布不再允许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已批准登记的最迟应于10月31日前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至此,从1990年中美合资雅芳有限公司将传销引人开始,传销的路在中国走了9年之后走到了尽头。

作为一种营销方式,传销起源于40年代的美国,风行于日本、台湾等地。到去年中,全球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传销,从业人员2600万,销售额超过750亿美元。

由于减少了流通环节,简单便捷,回款有保证,而且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了风险较低的就业机会,传销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已是一种较为成熟的营销方式。

扩展资料:

传销导致大多数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禁止传销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不得将房子租给传销人员:从法律条文上讲,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至50万元的罚款。

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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