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法律援助: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相关。:应聘做超市衣服促销员,做完后盘点有丢失,被要求100%赔损合理不

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让他告你吧,他告你只能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进行起诉。这个过程会非常漫长且耗费金钱,超市不会这么做的。

如果你工资还没有结,你只能自认倒霉了。钱在人家手上,主动权就在人家手上,不给你,你也一点办法都没有。而且你们之间没有合同,工资到底是多少,光凭嘴说也是一点作用也不起的。

如果还有工资没有结,可以和超市进行商量,以进货价格进行赔偿。如果已经结了,你此时不走,更待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