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刑事法制较之前有哪些进步?
西周的治国模式是奴隶社会较为完备的时期,其“保民”,“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与目前国家提倡的“以德治国”似有异曲同工之妙;其“礼刑结合”。
以德配天君权神授说的产生,认为天或上帝不是哪一族独有的神,而是天下各族***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西周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向背,既敬天,又保民。
以德配天,敬天保民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立法、司法都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这意味着神权思想第一次动摇,为战国时期神权的进一步衰落和儒家思想产生提供条件。
扩展资料:
西周时期的刑事法法律形式:
1、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又称《周礼》,为周公所制。所谓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宗法传统习惯进行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及相应典章制度、礼节仪式。礼在西周伴随着宗法思想与制度的系统化而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
2、刑。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相当于现代刑法典,迄今所知有《九刑》、《吕刑》。尤其是《吕刑》,贯穿明德慎罚精神。
3、誓。即誓词,周王或诸侯发布的战前动号令,属于军令。
4、诰。即训诫之词,周王对诸侯发布的命令。
5、命。即王命,周王对某一具体事务临时发布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