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竞争法律制度的

论价格法律制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摘要: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于创立和发展时期,经营者的竞争行为还很不规范,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正当竞争的秩序也比较混乱,有的表现还很突出。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与现实经济生活存在着明显的不适应,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造成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关键词:价格 竞争 法律制度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正当竞争行为泛指在商业活动中,各种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相悖,并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分为不正当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两种。在限制竞争行为中,又包括公用企业或者其它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或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构成

任何违法行为 ,均包括主客观两方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既违法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与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相悖,但是,为了最大限度的追求利润而滥用自身的经济优势或采取违法手段,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来排挤竞争对手,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所以,其主观目的性很强。第二,是客观要件,即违法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三)、不正当市场竞争案例

我所在单位是云南省一家中小型白酒企业,该企业生产的“滇石”牌系列白酒遍及云南省各城市及省外,2006年该企业在全国众多酒企中,“滇石老窖”白酒以超凡脱俗的外观设计,风格独特的口感,赢得中南亚国家的出口权,并草签了一份年出口朝鲜“滇石老窖”白酒70万美元的销售协议。当我们沉浸在再次获得出口贸易权喜悦的时候,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贵州兴仪××酒厂生产了一个名为“慎石老窖”白酒,也逐渐面市,并率先占领了我省红河洲、开远、个旧、元阳、南沙、蔓耗、河口等地,当我厂销售人员向企业领导汇报情况时,该酒已经进入越南边境,并在多家餐馆、超市、商场、酒店、批发商,取代我厂生产的“滇石老窖”白酒,因为我厂所生产的白酒是纯粮食酿造,不属于酒精勾兑,所以在成本上就高于贵州兴仪××酒厂生产的“慎石老窖”白酒,每件批发价5.2元的差价。为此越南的餐馆、超市、商场、酒店、批发商,根本不跟我们讲质量和成本,只谈批发价格。几个经销商说:你看看你们云南的酒和贵州兴仪的酒从外观包装设计到字体还有瓶型不都是一样的么,干嘛要比人家的贵啊?我厂市场部经理解释说:我厂生产的“滇石老窖”白酒是纯高粱酿造不含一滴酒精在里面,“滇石”是我厂的注册商标,就连外观设计也是我们张总自己设计的。一个经销商说:都差不多嘛,不就是酒么,干嘛有那么高的差价啊?如果你们云南“滇石老窖”白酒的价格和贵州兴仪××酒厂“慎石老窖”的价格一样,我们还会考虑接受,如果高于贵州兴仪××酒厂的价格,那我们还是选择接受他们的酒。

(四)、执法手段和法律责任缺乏可操作性

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往往显出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力度不够,缺乏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以致有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喻为“给枪不给子弹”的法律。执法手段太弱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尤其是查处假冒、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往往避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最大限度地适用具有强制措施的《投机倒把行政行为处罚暂行条例》。严格地讲,这是违背适用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原则的。为解决执法手段的不足,有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检、法部门联合执法,借用他们的执法手段进行执法。这些做法既不符合法治原则,也大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成本。另外,国家立法机关在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保全措施方面,采取了高门槛的授权原则。如《商业银行法》第30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工商管理机关有权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这样一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地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划拨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办案,将又会陷入困难的境地。

(五)、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宽保护,但仍比较弱。而如何在版权法之外提供更宽的保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到商标法所管不到的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仅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为了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规细化、拓展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因此,建议在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第二,设定兜底条款,及时规范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影响统一的市场体系的确立,可以采取提高认定机关等级的办法予以限制,以此增强对各种新出现的或者将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控制力,促进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的深入开展。

参考文献:

1. 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 张杰林、赵康、谭玲著;《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3.孔祥俊著:《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4. 邱本著:《市场竞争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