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在内地遗产的继承
法律主观:
一、香港遗产税
香港遗产税是香港直接税之一,是以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他人在港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 财产继承 人课征的税项。在香港属非经常性直接税。
居民死亡后,其遗产价值超过一定水平须缴纳遗产税,然后其继承人才能取得继承权,由法院发给遗产承办书。
二、香港继承遗产怎么缴税
港府1994~1995年财政年度规定:遗产值低于550万元者,可以免纳; 550万~650万元之间税率为6%; 650万~750万元之间税率为12%; 750万元以上税率均为18%。计算遗产税值时,必须将死者在逝世前3年内作出的馈赠计算在内。
从1994~1995年度起,新税法规定: 可以有20万元限额免予计入。死者在去世前1年内捐赠给认可慈善团体的捐款不计入遗产值。殡葬费用可扣除5万元免税额。
除上述规定外,下列资产亦不计入遗产值:
1、在香港以外的财产;
2、在外地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份;
3、死者只是以代理人身份或信托人身份拥有的财产,并经证实死者并非真实得益者;
4、死者逝世前3年或更长时间完全不保留的馈赠;
5、来自批准的退休金计划所付给的死亡补偿金;
6、非香港居民所欠的债务。
三、香港遗产继承程序
香港遗产继承是由高等法院 遗产管理 处负责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取死者的死亡证明。如果死者在内地死亡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公证书。
(二)调查统计死者遗留的财产。包括死者名下的房地产物业记录及价值、在银行的存款本息和保险箱内的财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股票和价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债务。
(三)申报和交纳遗产税。按照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死者遗产情况。将遗产详细列表并由申请人宣誓呈报遗产署。根据香港法例规定,1982年初以后死亡的,其遗产未达二百万,不用纳税;
遗产二百万至二百五十万交纳10%的税金;
遗产三百万至三百五十万交纳14%的税金;
遗产三百五十万至四百万交纳16%的税金;
遗产四百万以上交纳18%的税金;
死者生前所住的寓所遗留给配偶的,可免交遗产税;
死者对公***慈善机构的捐赠也可以免税;
死者逝世前三年以内的全部馈赠(除海外馈赠外)都计算在其遗产内,需要交税;
死者生前与他人***管的物业,虽然在死者逝世前已自动转移给其***管人,都要交税,只不过以财产购买时的出资比例而决定交税数额;
死者已转移的财产,如果仍保留控制权,也列入遗产的范畴;
死者在香港的所有债务,都从财产中扣除,然后决定税额和税率。死者的丧葬费限于扣除一万港币。
不动产的遗产税,可以分八年缴纳,每半年交一次,如果死者去世后十二个月内承办人不向遗产税署申报税金和利息,可由遗产官视有无合理的拖延理由,而决定是否予以双倍缴纳的处罚。
如果死者和遗产受益人在五年内相继死亡,其物业及生意应缴的遗产税可酌情减少。
遗产额在豁免交税以下的,可获得遗产税署签发豁免遗产税证明书和明细表;如果遗产超过豁免交税额,遗产税署会发出缴税通知书,申请人交妥遗产税后,遗产税署会签发已交遗产税证明书和遗产清单。在任何情况下,遗产税署都可以向遗产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入息税或薪俸税。
(四)向高等法院申请承办和验证。
1、官方承办人申请承办遗产的条件:
(1)死者在香港既没有,也没有继承人,但有遗产;
(2)死者在香港有遗产,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要求官方承办人承办;
(3)死者有遗产在香港,但没有遗嘱,而继承人在十二个月内未提出申请承办;
(4)死者没有遗嘱,但有遗产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继承人未成年;
(5)如死者有遗嘱,而执行人拒绝执行,也作为没有遗嘱处理;
(6)官方承办人需作完整遗产帐目,把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当事人,并可收取酬金(首一千元按5%收取,次四千元按2.5%,其余部分按1%收取。
2、其他承办人的条件。承办人不得超过四人,如果由自然人申请办理时只需一人;如果所承办的遗产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或受益人只有在有生之年享有权益则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但承办者如果属于信托公司,则可以单独执行。
根据香港法例规定,对死亡者在港所遗财产进行课征税收,遗产税依规定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