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98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由一名领导任指挥。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乡(镇)配备必要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森林防火办公室是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办事机构。第四条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

森林防火指挥部是检查、监督、组织、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指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监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2.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制定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3.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4.负责制定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组织实施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5.制定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和检查督促使用效果,制止森林防火经费挪为它用;

6.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查清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及时报告;

7.掌握火情动态,认真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及时上报,建立档案;

8.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活动,推广先进技术;

9.加强森林防火队伍的自身建设,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提高素质。第五条 国营和集体林场、采育场、农牧茶果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和林区工矿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部队及气象、铁路、交通、邮电、民航、卫生等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森林防火规定、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

2.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制定森林防火乡规民约,并督促执行;

3.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制止违章用火,公布火险等级;

4.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建立森林扑火队伍,查清火因,协助处理火案;制定联防制度,参加和组织联防活动;

5.制定本辖区处理森林火灾事故预案,并组织实施;

6.开展检查评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好人好事。第六条 县、乡(镇)、村林场、采育场以及林区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以民兵为主体的扑火队伍,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有条件的地区、单位,还应组织专业扑火队或专业性质的季节扑火队。第七条 行政区交界的林区和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等,及乡、村之间,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同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还可以建立军警民联防制度。第八条 林场、采育场和林区的乡(镇)村,应配备专职护林员,其职责是: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报告火情,通报火险等级督促乡规民约的执行,并及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参加调查森林火灾事故,协助处理森林火灾案件。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每年十月至翌年三月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当地气象部门应提供火险等级,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

各级气象部门要为森林防火做好气象服务工作,特别要做好高火险天气预报工作。对达到四级或四级以上高火险等级,要通过电台、电视、有线广播公开发布。若发生森林火灾,要全力做好扑火和抢险救灾的气象服务,向当地党政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门及时传递各类气象信息。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搞好森林火险区划,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加强用火管理,实行用火审批制度。

1.凡烧荒、烧灰积肥、烧牧场、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经批准进行生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要开好十米以上的防火路,准备扑火工具,并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2.严禁在山边林缘烧田畔草、烧山皮、烧蕨粉、烧山驱兽、烧蜂取食、玩火、火把照明、上坟烧纸、迷信用火。

3.在林区烧木炭、烧石灰、烧砖瓦等需报森林防火部门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并要采取安全防火措施。

4.野外烧饭、烘烤食品、烧火取暖等要选择避风、近水源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做到火灭人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