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存证有意义吗?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而普通电子数据证据有着海量、脆弱、易变易改、不易保存原始数据等特点,普通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通常不受司法认可,故而采用电子数据存证这一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电子存证是相对于传统的证据固定而言的:传统的证据固定主要依赖公证处,但公证处在时间响应、应用场景、成本等多个方面都难以满足电子化数据存证的需求,于是这一问题也促进了电子存证的发展。
电子数据存证按照字面解释即将电子数据证据信息保存在安全稳定的数据库中,以便在需要予以调用,同时它还采用了特定的技术以便能将这种过程通过数据予以记录,来证明特定时间的电子数据的状态,也可来证明电子数据在存储后并未被篡改。
它主要应用于知识产权证明、电子票据、电子档案等领域。
电子数据存证的意义在于证明所存储的数据在特定时间的状态,保证该数据在存储后无丢失且未被篡改,保证其真实完整性。
但是,电子存证只能证明数据在存储后的状态,只能证明静态的结果,但无法证明结果产生前,动态的过程。
既然电子存证仅能证明静态的结果,没办法确保数据产生、交换、传输动态过程的真实性,那就继续探索其他的解决之路,而电子公证技术就是最可靠的解决方案。
电子公证是保障电子环境下发生的法律行为真实性的,可靠证明技术,是信息安全技术与公证法律服务进行深度融合。
从技术角度论述,电子公证是基于可靠信息和安全技术的综合应用,以确认并保证特定电子数据从数据生成、数据传输、数据存取等各环节,全生命周期的真实、可靠且不可篡改的一种技术实现方法。
从法律角度论述,电子公证是利用可靠的信息和安全技术方法,对发生在电子环境中的特定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判断和确认,并让公证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处)在必要时可就此真实性提供公证证明,将技术真实输出为法律真实的一种公证法律服务方式。
借由电子公证,可实现各种电子环境的对特定法律行为“不可篡改、无法伪造”、“除了真实,无有其他”的法律效果,有效地解决了数字世界中数字行为真实性证明的难题,是公证法务服务与电子信息技术的再一次创新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