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依法取得什么许可

法律分析: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