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宪法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
现代宪法的精神就是保障个人的权利,宪法在保障个人权利的时候,与民法、刑法、行政法在保护个人的权利的时候,方法有什么不同?作为宪法所保护的个人的权利,它的内容和一般的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个人的权利,它的权利内容、形式、效力等等有什么不一样?也就是宪法是怎样保障个人的权利的。宪法是怎么样与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我个人认为,这也是各位网友非常关注的。 我提出三个看法,宪法是从三个层次,五个形式来保障的。 三个层次,宪法在保障个人的权利的时候: 第一层次,是通过基本人权的观念来保护个人的权利。我们国家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规定保障和享有人权”,这里的主体是生活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所有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其他合法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所有的自然人”,自然人以自然性比为基础,从宪法上赋予自然人以人权,这是当代人权基本保护的要求,也是所有的民主国家,对每个生活中其境内的自然人所应当承担的人道主义义务和保护人权的最基本的国际法责任。我们国家在2004年,我们将保障人权的概念写到宪法里,丰富了原来关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层次。首先给予生活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所有的自然人一个普遍的基本人权的保障,这是第一个层次。 第二,是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里有两个基本概念,一个宪法以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这样一种特殊身份的自然人为保护对象,也就是说只有公民可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从第二方面看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不是宪法列出了所有的权利,是特殊强调了基本权利。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权利的特性具有对抗国家的权利的基本权利的效益,如果没有宪法的依据,不能随便通过立法的形式,通过行使不当的方式,随意剥夺或者限制宪法列举的公民的前来,这是基本权利区别于公民依照法律享有的一般的权利的根本点所在。 第三,宪法通过宪法条文的方式,有一些以公民身份享有的一般的法律权利。一般的法律权利,公民在享有一般的法律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的。法律规定如何来享有这种权利,你就可以享有这种权利。法律如果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就按照法律的条件,符合条件才能够行使这种权利。所以,这是公民的一般的法律权利,和基本的权利是不同的权利。基本权利不受法律的随意剥夺和限制,而一般的权利还有法律加以规定。 我们国家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并没有看成是基本权利,而是宪法所承认的,公民依照法律享有的一般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相对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来说,可能会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这是宪法在保障个人权利的时候它的三个层次的权利,构建了一个宪法权利体系。 第二,宪法又从五个角度来保障个人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权利。第一个角度,个人可以依据宪法的规定直接行使权利。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中华人民***和国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里以公民个人的主体身份可以直接行使的。权利特征是以排除外在的干涉、侵犯为形式的宪法法律,主要体现在宪法的自由权。 个人行使宪法权的第二角度,是通过组织来行使的。很多的个人权利不能自己行使,必须依托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包括初级社会群体和实际社会群体,次级社会组织,像婚姻、家庭等等,这为初级社会群体,每个人必须生活在里面。宪法有时候保障婚姻家庭保障个人的权利,学校等等是次级群体,另外,每个人成年以后进入社会,以社会组织的方式来生活,宪法通过保障社会组织的权利保障个人的权利。我们国家宪法第49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到国家保护,这是通过保障婚姻家庭的方式保障个人的权利。另外宪法第16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的形式实现民主管理。这是通过社会组织形式来行使权利,所以,我们有时候叫集体人权。 第三,宪法规定可以基于特殊的法律角色享有的权利。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辩护。这是对刑事诉讼中间,作为被告人身份,赋予你特定的辩护权,一般的公民,因为不进入诉讼,所以,这一条就不适用。但是,当你成为被告人,就可以依照宪法的规定获得这样的权利,这个权利是普遍的,但是针对特殊的法律角色来决定的。再一个宪法第74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在必会期间……逮捕或者行使审判。”代表的人身职权不是一般的公民的权利,是基于特殊的身份,人大代表。 第四,可以作为特殊的群体享有权利。宪法在保障个人的权利的,保障一些特殊群体的权利。比如说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老人、妇女、儿童是特殊的群体。属于你属于这个特殊群体,权利就可以受到保护。宪法第50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国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这些是从保护特殊的群体来保护个人权利的。 第五,是以职业身份为特征规定个人可以享有的权利。就是具有职业享有特定的宪法权利。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没有说个人,是劳动者具有休息的权利,不是劳动者恐怕就没有这个权利。 宪法从上面五个角度来保障个人可以依照宪法的规定来行使相关的权利。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在规定个人权利的时候,与刑法、民法、行政法规定个人享有的权利的角度不太一样的。 最后一点,宪法在规定保障个人权利的时候,在规定个人行使法律的方式上有三个方式: 第一,宪法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就是你在行使宪法权利的时候,同时你必须履行宪法义务。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就是不能光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赋予你宪法权利,和履行宪法义务是对等的。这一点是绝对的统一,而不像民事法律中间,债权债务必须是具体的统一。我们宪法中从第52条开始,52、53、54、55、56,规定了五项基本的宪法义务,这个宪法义务,不是说享有一个宪法权利才履行一个义务,不是这样的,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享有宪法履行,应该履行的宪法义务相对应的。所以,我们实现的宪法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每个个人在行使宪法权利的时候,必须要根据个人的利益和公***利益相协调的原则行使宪法权利。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的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前来。 每个人可以根据宪法行使个人权利,但是行使权利不能妨碍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同时也不能妨碍其他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三,每个公民个人在行使宪法规定的宪法权利的过程中间,他的权利和性质是平等的,不得享有特权。大家享有的宪法权利,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人没有特权,我们的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或者中华人民***和国公民,而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宪法第5条的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个人的权利的时候,行使的权利和他人是同等的。再一个也不能享有他人没有办法享有的宪法的特权。 上面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个人和公***利益相协调的原则,权利平等不得享有特权的原则,是个人依据宪法享有宪法权利的三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