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商电改民水民电最新政策
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取得认定条件后执行商电改民电。深圳住建局发文商水商电改民水民电最新政策:新建住宅以及商务公寓、宿舍项目等应当配套建设燃气管道及设施。已建成的商务公寓、宿舍项目,需要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未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生活用水价格在第一阶梯水价每立方米2.40元基础上上浮0.20元,执行每立方米2.60元。
水电其他配套政策
(一)对使用其他水源、由其他管网供水的“一户一表”(含“一户多表”)的居民用户,其第一阶梯价格为现行水价标准每立方米1.80元,阶梯水量、阶梯价差比例、计量缴费周期等参照上述标准和规定执行。
(二)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1.30元标准。
(三)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2.40元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