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之间产生纠纷是难以避免的事情。劳动纠纷的发生,不仅使正常的劳动关系得不到维护,还会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对于劳动争议,应到得到积极的处理。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一、劳动监察机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可责令改正。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县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个体负责监察工作。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劳动监察和相关法律制度辨析

1、劳动监督

劳动监督是指法定监督主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检查、督促、纠偏、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劳动监督是保障劳动法得以切实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本章从广义上研究劳动监督及法律责任,涵盖但不仅限于劳动监督制度。劳动监督与劳动监察是保障劳动法切实执行的主要环节。

2、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监督检查的对象只是用人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双方进行劝说,促使争议双方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劳动争议调解是指由依法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为第三方居中调和,依据法律法规和事实,通过宣传疏导、说服教育、劝导协商,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和活动。调解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有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问题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