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陈武犯什么罪
被告人陈武无视国家法律,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武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武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陈武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陈武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七百八十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大新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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