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汽车租赁公司从潘某处租得车辆,用于对外租赁经营,并从中获利,且以《汽车委托租赁代理合同》的形式达成租赁合同,其行为规避了国家对汽车租赁业的特别限制,违反了租赁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逃避了运输管理行政部门的监管,扰乱了租赁业市场的正常经营和管理,该合同实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涉及三方主体(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和两种法律关系(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这种模式叫“直接租赁”。当承租人与出卖人为同一人时,这种模式称之为“售后回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