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四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尊重客观规律,保证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需要。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群众路线,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保证决策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坚持各项决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政府应当加强对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承办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 决策启动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市政府领导同志提出决策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市政府部门或者县(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八条 市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第十条 决策事项涉及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