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操作不当产生的医疗费谁承担
若医生有明显的误诊,那么医生是属于有过错的行为,因误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是属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另外,医务人员因未尽到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等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生操作失误的处理: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2、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3、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二、医生违规操作的处罚: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首次发生且情节轻微的,会给予警告。
2、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警告行政处罚,再次发生的,或首次发生且情节较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3、造成严重后果,受到暂停执业行政处罚,再次发生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操作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